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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系(移民類)簽證或者同居關系(居留類)簽證所需的同居時間要求:
即將修改的關于長期同居關系的規定(主要規章 1.03)將從2010年3月27日起開始生效,新的修改後的規定將同居簽證(移民類)(BC類)或者同居簽證(居留類)(BC類)資格所要求的最低夫妻或同居關系的時間由原本的五年縮短到三年。
點評:配偶擔保移民中,本來需要兩年等待期,但如果能夠證明有長期同居關系,就可以直接批PR不用繼續等待。
父母簽證的修訂案
該修訂案將從2010年3月27日開始施行,改良後的有關法章將與家庭團聚政策更好的結合起來。
在遞交申請到正式批准期間,允許添加某些配偶,同居者,依賴父母撫養的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進父母付費移民簽證的申請裏。
允許申請人獲批父母付費移民申請時(143類別簽證)既可以在澳洲境內或也可以在境外的(非immigration clearance)。
高齡父母付費移民簽證的申請者即便為其擔保的孩子已經死亡也保留申請該簽證的資格。
更改864類簽證(高齡父母付費簽證)的決策衡量標准。新的決策標准確保了持有676類探親簽證的申請者可以在做是否遞交864簽證申請決定的時候仍然能夠符合政策對864類簽證申請者時間的規定。
確保某些孩子未滿18歲的父母在申請父母簽證的時候是由孩子的親屬或者孩子的配偶擔保而不是一位所謂的近親。
采取措施減少潛在的804類簽證也就是高齡父母簽證的濫用。
對于801類以及820類同居移民類規定的修訂
Onshore 配偶移民的政策變化:
從2010年3月27日起,新修訂的規定將:
允許的801類簽證批准時,申請人在境外
規定說明由配偶或者同居配偶擔保的申請人,即便在申請簽證的時候沒有在申請人的准婚姻(臨時)簽證申請上詳細說明擔保人為其配偶也可能有資格獲得820類簽證也就是配偶簽證的批准。
點評:雖然政策修改,申請人可以再境外獲批,但是大家不要遞交移民申請後,就立刻回國,不然無法參加移民官的面試,對case 有可能造成不好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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