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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房东自己的,只收现金(不纳税)。合同是房东自己拟定,非政府给的合同,一切条件都偏向房东自己。之前撕逼的租客A找专门人士看过,合同合法,但是不合规。
事件一:租前多交了两周的钱300刀,但是房东说这不是押金,每次都绕来绕去说不清楚这笔钱是什么,刚才逼问他,房东说是租金。但是之前正常退租的房客B说这两周房租完全不能当租金,最后还是扣了她钱。
合同上写若退租要提前四周告知房东,我是提前一周告知(房东知道我租期到了,我没说我会续租,他默认我会续租)我表示可以多住一段时间并帮他找房客,弥补空缺时间的损失,希望好聚好散。他说因为没有提前四周告诉他,所以除了之前的300刀租金不予返还(他不称之为押金),还要再另补他两周房租。如果要继续住几天并帮他找房客,就需要再和他签一整年的合同(七月毕业完全无法签一年,而且本想多住只是为了帮助他减轻损失,下家新房已找好。)
事件二:租客C想在合同到期之前搬走,合同规定找到下家租客就可以搬走。我们找到符合房东要求的租客,她表示愿签一年。但是房东各种挑女生毛病不租给他,也不让原租客C搬走,并恐吓C若搬走会去学校告她。
求助:1.合同到期的我自认没有任何问题,绝对不会额外再给房东两周租金,但是想追回不被称作押金的300刀。商量未果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去council和税务局告他?2.租客C是否有权利搬走,房东是否有权各种阻挠并恐吓。
ps.去年人口普查的时候房子没收到信,我们房客都很着急填,但是房东一会儿说你们不重要政府不会在乎你们,一会儿说根本就没寄来信,各种阻挠。最后租客给政府部门打了电话才要到房子号码填了人口普查。应该是他租房本身就不合法,所以不想让政府知道住了这么多人。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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