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与伴侣或配偶分居,并正在考虑就抚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那么一定要意识到法院不会在平等时间内自动下达命令,这一点很重要。这是因为根据FamilyLaw Act 1975,法院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以决定什么才是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FamilyLaw Act 1957规定,与父母双方保持持续关系是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除非这里有家庭暴力问题。
平等时间 当法院下达命令,父母对子女负有同等的共同父母责任时,法院必须: 1.考虑孩子与父母双方共同度过的时间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2.考虑孩子与父母双方同等的时间是否合理可行;和 3.如果是,考虑下令提供(或在命令中包括一项规定)让孩子与每位父母拥有同等的相处时间。
如果育儿令规定父母对孩子负有同等的共同责任,但法院认为平等时间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即孩子与父母双方花费同等时间),则法院必须考虑孩子与父母双方共同度过的充实和重要的时光是否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
充实和重要时间 法院在考虑是否下达充实和重要时间的命令时,还必须确定这是否合理可行,并且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例如,如果父母中的一个人的 工作时间很长,那么这样的时间安排对于双方或孩子来说可能都不切实际。
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充实和重要”: 1.包括周末或假日的天数和其他天数; 2.允许父母参与孩子的日常活动; 3.允许父母参与对孩子重要的场合和事件;和 4.允许孩子参与对父母重要的场合。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子女抚养安排或权利和选择的平等时间或充实和重要时间的信息,安和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只需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straitslawyers.com或致电8410 9069给我们安排面谈预约。
请注意,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安和律师事務所对您根据本文采取的任何行动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和律师事务所 (08) 8410 9069 9A/9-13 Market Street Adelaide SA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