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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8277313 于 2010-12-7 23:18 编辑
杨律师,你好:
我房子距到期还有一个多月的时候,我告诉二房东,我到期后会搬走。
可是我来的时候,他在打印的合同书手写了一句话:到期后,如果想搬走需提前两个月打招呼。
而且这句话其他房客都没有,只针对我自己。
其他人交2周的押金,我交了4周的。
我现金交了房租,他拒绝给我收据。后来为了保险,我这个月房租只有采用电子支付了。
为啥我住个房子就这么难啊。谁让我是新来的啊,可是都是中国人,为啥欺负新来的啊。
我交了4个周的bond。他说,如果我到期搬走,他不会退我的。而且,我可以以bond为租金,继续多住不到一个月。
如果还算和睦,我当然愿意在续签。可是,在晚上睡觉后被敲几次门,只是因为怀疑我在下东西(而且我再三强调我从来不下东西),我真的不想住了。
再说,我合同到期了,再住算啥啊。我开始不想去仲裁,但人家很有理的样子,强硬的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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