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的权利 – 卖方的陈述书 (Form 1) 和冷静期
买房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人生和经济上的重大决定,大多数人在做出买房决定时都非常小心谨慎。在南澳,有两项主要的机制来确保房产购买者可以根据充分的信息来作出购房决定 – 卖方提供买方准确的Form1的义务以及买方拥有冷静期的权利。这篇文章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机制。
卖方的陈述书 – Form 1 不动产的卖家必须给买方提供关于房产所有细节的陈述,这份陈述书就是Form1。在Form 1中,法律规定卖家必须要披露可能会负面影响房产价格的所有信息。这些卖方必须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不动产上的所有负担,所有按揭以及已知的建筑缺陷。根据《南澳1994年土地和生意(出售和过户)法案》,除了一些例外,Form1在过户之前至少10天必须要发给买方。Form1 还必须要有卖家的签名并且向买方解释冷静期。
卖方一定要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给他们的过户师或者律师,因为给买方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Form1算是一种犯罪。
买方的冷静期 在南澳,在冷静期内,不动产的买家可以选择给卖家一份书面的通知告知卖家自己想要结束这个交易。冷静期是以下两个时间点之一之后的两个完整的工作日:(1 )双方签署完不动产买卖合同(如果买方收到完整和准确的Form1 是在签署合同之前);或者(2 )买方收到完整和准确的Form1 的时间(如果Form1 是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后才给出)。两个完整的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公共假期以及买家收到Form1 的当天。
冷静期对于不动产买方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这期间买家可以了解他准备买的房子的所有已知情况,可以有机会去做害虫和房屋建筑检验来做出知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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