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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方卷入民事金钱纠纷!该如何解决?都有法律责任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司马继开    时间: 7-12-2017 11:25
标题: 三方卷入民事金钱纠纷!该如何解决?都有法律责任么?
你好!

最近朋友遇到了一个糟心事。

他是一个社团的社长,

在四五个月前,

在临近退任的时候给社团预定了一个场地A,没有交钱。

在退任后,他交代好新社长已经预定了场地A以及需要每周检查社团邮箱。

但他现在才被告知,场地A负责人在一个月前发了邮件到社团来催债。

原来,新任社长曾经打电话问场地A换个预定时间,但被告知没位子了。

所以新社长就预定了另外一家场地B。

但在这其中,并没有明确取消场地A。

所以A把位子留下了,然后发了账单给我朋友。

请问,这个锅该怎么分?每一方都有责任么?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了,新任社长没有仔细检查邮件,就把这件事情给耽搁了。

场地A负责人也很生气。

新任社长觉得奇怪都没有交钱为什么还会定上,

我朋友也觉得很冤枉。



作者: 郑玉桂律师    时间: 8-12-2017 09:10
你好,

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主要的关键是:刚卸任的社长是订场地A的时候是用个人的名义订还是社团的名义订。

如果以个人的名义订,他便需要承担个人的责任 缴付场地的费用 。

如果他是以社团的名义订的,那么社团要承担租场地A的费用。

如果有订场地A的合同的,要看清楚合同的 条文 。

一般来说,如果场地租了,姑无论你是否有用场地,都需要缴付费用 。

这个亦牵涉到有关卸任的社长和新社长衔接的问题 。

我提议你的朋友与新社长好好沟通,然后尽快解决这个租场地的纠纷。

此致郑律师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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