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aits Lawyers经常接到关于配偶关系证明的很多问题,这篇文章将专门给大家详细解析移民局对配偶关系审核的具体标准,不仅适用于各类签证携带配偶作为副申请人的情况,也适用于境内外配偶签证。 在审核配偶关系方面,移民局最看中的就是:你的关系是否是真实而且持续的(genuine and continuing),并且是长期居住在一起的(live with your spouse or do not live apart on a permanent basis)。对于已经同居三年以上的配偶,材料要求可以适当宽松一些,但对于没有结婚或者领同居关系证明的配偶,移民局要求至少1年以上的同居关系。 移民局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核配偶关系: 1. 经济方面(Finances) 需要提供下列能够证明伴侣之间有经济上的责任和分担的证据: 联名贷款,联名租赁文件; 联名房产或大件资产,如汽车及家用电器等; 共同的资产; 共同使用了一段时间的联名账户; 共同承担家庭开销,如水电煤网费等日常开销。 2. 共同居住Household 需要提供下列能证明伴侣在家庭中共同承担责任的证据: 伴侣间的同居协议,把家庭中的责任分布详细列出来; 共同分担的每日开销的账单; 共享的水电煤网电话公司等基础设施的账号; 寄给同一住址下的伴侣双方的信函; 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3. 社会责任Social Matters 需要提供下列能够证明伴侣被外界认可二人伴侣关系的证明: 二人作为伴侣共同收到的邀请函、以及和外人出游的经历等; 二人有共同认识的朋友; 伴侣在政府部门,经济或公众机关有过合法声明; 同为一起加入的组织或团体的成员; 共同参与的体育、文化或交流活动的证据; 共同旅游的机票和住宿等证据。 4. 彼此的承诺Commitment 需要提供下列能够证明伴侣对对方以及对双方关系的承诺的证据: 了解对方,清楚对方的个人背景,家庭情况及组成等; 有将双方关系维系下去的意向(如双方在多少的事情上建立了交集等); 遗嘱; 证明双方再分开时共同维护关系的信函或通话记录(如果是异国恋且少有信函和通话记录的情况下提供双方飞往对方所在城市的机票亦可)。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之外,移民局通常还会要求你提供一个关系证明陈述。这份陈述非常重要,因为通过以上各种材料签证官很难对申请者有一个完整的了解,然而这份陈述就是你们的爱情故事,想要充分打动移民官的心,一定要包括以下内容: · 何时,何地,怎么遇到的对方; · 关系是怎么发展开的; · 何时决定结婚或开始同居关系的; · 双方在生活上的安排(如双方怎么在经济、实质及情感上支持对方,以及这种支持是从何时开始的、平时的娱乐和假期安排); · 所有双方分开的阶段(何时及为何会分开、分开多久、以及双方是如何在分开时维护关系的); · 双方对未来的计划。 最后,还需要伴侣双方的父母、亲戚、朋友在Form 888中提供证明,认可二人关系。如果亲友不是澳洲PR或者公民,无法填写Form 888的情况下,可以提供陈述信作为支持。 在配偶关系的审理中,移民局签证官带有很大的主观判断,并且有权利要求额外补充指定的材料。
Straits Lawyers在证明配偶关系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08) 8410 9069。 尤其是当某些方面材料不充足,或者配偶关系太短的情况下,撰写出好的Love statement或者给移民局签证官写Submission就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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